青海好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旦正才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BQHBED9N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65号27号楼65-24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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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6〕78号
1.当事人销售“高端14味加强版土特产黄金配比干货泡酒包”时宣传“调理用的,头上淌虚汗,腿里没有劲道,腰里困的,喝大概7-8天就有效果”的行为以及在直播销售“十七型胶原抗皱次抛液”时宣传“全部产品敏感肌都能用,孕妇都能用”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西甲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了对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播销售威达仁义德46%vol青稞酒桶装口粮酒期间聚众饮酒互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之规定,构成了在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违法行为。
1.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解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的,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晶珠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在直播间聚众饮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款65105.73元。合计罚款:165105.73元
165105.73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