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续断堂蕲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灵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557M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高新铺村九组颐和小区8栋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21日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20日申办了名称为“蕲春续断堂蕲艾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中医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编号PDY00032-742112617D2182,诊疗范围为中医科。营业执照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中医诊所备案证主要负责人为冯某某。“蕲春续断堂蕲艾科技有限公司冯美德中医诊所”系当事人举办的中医备案诊所,诊所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相关药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诊所备案负责人冯某某现已不再坐诊,实际由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程某某(刘某丈夫)利用业余时间坐诊,刘某无执业药师资格,全权负责当事人财务收支、药品分发等全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亦未完成省级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不具备药品制剂生产、配制合法资质。
2026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结果如下:①在当事人煎药室发现有中药配方颗粒钩藤,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A307A506,规格0.63g/袋,生产日期2023.07.12,保质期36个月,备案号:上案备字4421000231001,库存7袋,进价1.16元/袋,售价2元/袋,货值金额14元;绵马贯众,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号:上市备字4422000766001,产品批号A305A316,生产日期2023.05.08,保质期36个月,库存86袋,规格0.68g/袋,进价0.78元/袋,售价1元/袋,货值金额86元;②在当事人药柜发现有中药饮片板蓝根和知母霉变生虫,板蓝根729g,知母628g。知母批号20240301,生产日期2024-03-26、有效期至2027-03-25,售价51元/kg,货值金额32.028元。板蓝根售价30元/kg,货值金额21.8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板蓝根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③在当事人中药柜发现有中药饮片银柴胡,批号20230611,生产日期2023年6月11日,剩余524.5g,售价105元/kg,货值金额55.07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银柴胡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④在当事人诊室发现有自制袋装中药配方颗粒,经当事人自述为自制中药丸剂,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信息,规格13.5g/袋,库存200袋,售价2.5元/袋,货值金额500元;⑤在当事人二楼右手房间内发现有中药丸剂品胃丸、降压丸、乳核丸等77个批次,现场初步清点估算重量 462.639kg,后经逐类单独精准称重,最终定案净重 475.365kg。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对现场案涉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市监强制〔2026〕11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财物扣押清单》,当事人负责人刘某现场签收。
当事人一是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购进中药饮片银柴胡;二是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钩藤、绵马贯众和霉变生虫的知母、板蓝根。现场分别查获上述案涉药品。当事人未落实药品购销记录制度,未能提供完整销售台账。经本局充分调查取证,无法查清上述两类案涉药品已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对上述案涉药品的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另查明、自2026年1月起,由程某某出具固定病症处方,刘某对接无任何药品生产资质的夏某某,提供中药材原料委托其加工水泛丸;2026年4月起,当事人开始批量加工胃丸、心衰丸、乳核丸、早泄丸、男科丸、减肥丸等26类固定处方丸剂,累计77批次。现场执法人员对全部案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案涉银柴胡524.5g;2、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案涉中药配方颗粒200袋、中药丸剂475.365kg;3、没收违法所得21680元;4、罚款253136.75元。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案涉钩藤颗粒7袋、绵马贯众颗粒86袋、板蓝根729g,知母628g;2、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案涉中药配方颗粒200袋、丸剂475.365kg、钩藤颗粒7袋、绵马贯众颗粒86袋、银柴胡524.5g、板蓝根729g,知母628g。
3、没收违法所得21680元;
4、罚款273136.75元。
536273.5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