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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冠华药业有限公司德福堂药房富宁睦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桥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BYUX1M8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睦伦村委会睦伦街上(农文慧出租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93号
当事人云南冠华药业有限公司德福堂药店富宁睦伦店自2022年9月7日起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睦伦村委会XXXXX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4月7日,当事人将执业药师XXX(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XXXXX)注册至该店,并向其支付报酬。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12月22日期间,聘任其为质量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12月22日期间,XXX长期不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岗履职。经查明,XXX的实际工作单位为XXXX,其于2018年10至2025年6月开始在XXXxX,从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在XXXXXX,2025年10月至今是在XXXXX。负责人任桥安对XXX长期不能到岗履职的情况明确知晓。因XXX不在岗,当事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12月22日期间的处方药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阿莫西林颗粒、感冒清片、地塞米松片等),均未经XXX审核,由当时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店长XXX代为操作登记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XXX(鉴于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22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并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00)。
12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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