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逍遥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淑琴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EHL6N99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五期商铺五岭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名称为:武汉逍遥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EHL6N99R,许可证编号:JY24201010301366,经营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五期商铺五岭12号,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同时开设了“BigDakk芝士炸鸡·火鸡面(左岭店)”、“HanBang韩式炸鸡·火鸡面(左岭店)”两家外卖店铺。上述两家外卖店铺公示的证照信息均为当事人持有的武汉逍遥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经营地址也均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五期商铺五岭12号。
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五期商铺五岭12号”开展检查,其线下门店门口悬挂招牌为“四方烟火味·川味甄香锅”,未见“BigDakk芝士炸鸡·火鸡面(左岭店)”、“HanBang韩式炸鸡·火鸡面(左岭店)”对应的标识、招牌,其开设的两家线上外卖店铺餐品均由该线下同一地址出餐,另其线上店铺名称与线下实体门店实际名称不符。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6年4月在美团平台以武汉逍遥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多家外卖店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后,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现场下架了美团平台上的外卖店铺。
综上,当事人的两家外卖店铺餐品虽在同一线下地址出餐,但当事人在同一网络交易平台使用同一套证照信息开设两家不同名称的外卖店铺,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家店铺为相互独立的不同经营主体,属于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虚假宣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不一致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将涉案外卖店进行整改,故不再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使用一套证照开设多个外卖店铺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并于2025年10月15日实施,修改后对应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