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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严冲传统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4MA4BUKAQ9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南漳县武安镇小洲子村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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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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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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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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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于2026年4月21日为了自制卤牛肉颜色好看,就在腌制的牛肉里面添加了约20克的日落黄做试验,现场检查未发现日落黄添加剂,剩余的日落黄添加剂于2026年4月24日在接受南漳县公安局武安镇派出所调查时上交到武安镇派出所,该批次卤牛肉共卤制1.13kg,牛肉成本价52元/kg;销售价:136元/kg,抽检购买样品1.13kg(全部买走),货值金额:1.13kgx136元/kg=153.68元。违法所得:153.68元(销售收入)-1.13kgx52元/kg=58.76(牛肉成本)=94.92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4.92元; 2、罚 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94.92元。
5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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