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轶 | 注册资本:28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2756682048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9
买卖合同纠纷
安丘博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丘市人民法院
2
2024-11-20
(2024)内0122民初2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盛阀机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3
2022-07-21
(2022)内01民终3352号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盈鑫工程维修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7-21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盈鑫工程维修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01
(2020)内0122民初1539号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6
2021-08-31
(2021)内0122民初8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托克托盈鑫工程维修队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7
2020-10-29
(2020)内0122民初1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市名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8
2020-07-16
(2020)内01民终15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托克托县五渝工程维修队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2-19
(2019)内0122民初16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托克托县五渝工程维修队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1-03
(2016)内0122民初46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托克托县五渝工程维修队
裁判文书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
2016-09-13
追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托克托县五渝工程维修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6
2019-07-25
(2019)鄂0192民初236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1
2020-10-27
(2020)内0122民初1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市名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12
2020-07-27
(2020)内01民终15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托克托县五渝工程维修队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12
2019-12-20
(2019)内0122民初16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托克托县五渝工程维修队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3
2019-12-10
(2019)内0122执820号
合同无因管理
重庆奇鑫锅炉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0-21
2019-05-15
(2019)内0122民初5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重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8112.8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21
2019-10-08
(2019)内01民终33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重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20
2019-06-25
(2019)鄂0192民初2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14
2018-09-17
(2018)内0122民初10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耐立阀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731.1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8-24
2018-06-04
(2018)内01民终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耐立阀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托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
现查明 2026年2月11日,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托克托县工业园区的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轶,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756682048P)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损坏,不能正常工作;高位水箱间,一台稳压泵漏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035号)、封强《询问笔录》1份、陈忠发《证人证言》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内蒙古农商业银行金泽支行(地址: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政务大厅一楼)缴纳罚款。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035号)、封强《询问笔录》1份、陈忠发《证人证言》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内蒙古农商业银行金泽支行(地址: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政务大厅一楼)缴纳罚款。
32000.00元
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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