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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利华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娟注册资本:6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490LTA6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坝陵街道办事处何畈村一组1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59号
经查,当事人当阳利华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日与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包装业务劳务外包合同,合同期限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合同中约定由当阳利华劳务有限公司自备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施工。 2026年6月5日,当事人当阳利华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云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编号:HBYY-20260605-1),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起算日期为2026年6月5日;租赁的产品为:TZFBC型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7台。2026年6月8日,当事人在应城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基地合成公司尿素新项目处,使用实际到位的5台叉车组织开展施工作业。 2026年6月10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5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应市监特令[2026]Y053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6年7月6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张某某现场陪同检查,现场发现5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仍在使用,在复查环节,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应市监特令[2026]第(Y053)号)已改正的证明资料。 2026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移交《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移交查处单》(鄂(应)特设移[2026]Y006号)。 2026年7月29日,按《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移交查处单》(鄂(应)特设移[2026]Y006号)的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至当阳市利华劳务有限公司在应城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基地合成公司尿素新项目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5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作业现场。当事人现场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编号:TZFB35LA1T000384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证编号:车11晋AZ0146(26);不能提供4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4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信息如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铭牌标识:平衡重式叉车,型号:TZFB,额定起重量:3500kg,自重5368kg,产品编号:TZFB35LA1T000386C,许可证编号:TS2514003-2029,特种设备代码:511014003202600289,制造商:山西太重叉车有限公司;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铭牌标识:平衡重式叉车,型号:TZFB,额定起重量:3500kg,自重5068kg,产品编号:TZFB35LA1T000401C,许可证编号:TS2514003-2029,特种设备代码:511014003202600290,制造商:山西太重叉车有限公司;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铭牌标识:平衡重式叉车,型号:TZFB,额定起重量:3500kg,自重5368kg,产品编号:TZFB35LA1T000383C,许可证编号:TS2514003-2029,特种设备代码:511014003202600171,制造商:山西太重叉车有限公司。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铭牌标识:平衡重式叉车,型号:TZFB,额定起重量:3500kg,自重5068kg,产品编号:TZFB35LA1T000402C,许可证编号:TS2514003-2029,特种设备代码:511014003202600291,制造商:山西太重叉车有限公...[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罚款合计:30000元。
3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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