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少彬俄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少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1MA1B0GFR9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绥芬河市西城区三组团,C1幢1层2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3
(2023)粤0192民初9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曾**
绥芬河市少彬俄货商店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2-08-09
(2022)沪0115民初157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于*
绥芬河市少彬俄货商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2-06-23
(2022)沪0115民初157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于*
绥芬河市少彬俄货商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2-03-03
(2022)沪0115民初157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于*
绥芬河市少彬俄货商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0
2023-05-08
(2023)黑1081民初70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曾**、绥芬河市少彬俄货商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26
2018-08-21
(2018)闽0304民初374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林**与绥芬河市少彬俄货商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认定属实;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的“阿兹布卡厨房”食用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该产品的标签上未标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产品为进口食品。故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原产国:俄罗斯;生产商:索伦尼有限责任公司(俄罗斯);生产商地址:196240俄罗斯圣彼得堡港前大街6号B座2N室,经销商:俄罗斯圣彼得堡西北地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话:+7(812)333-01-32+7(911)262-51-58,执行标准:GOST R 51574-2018为虚假内容。 该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的俄罗斯天然椴树蜂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经我局向该产品标签标注的进口商所在地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协查函回函称进口商未进口过俄罗斯天然椴树蜂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俄罗斯天然椴树蜂蜜为进口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无法查询到涉案商品标签标注的经销商绥芬河树庆经贸易有限公司。故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原产地:俄罗斯、进口商:东宁瑞亨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商名称:绥芬河树庆经贸易有限公司为虚假内容。当事人经营的俄罗斯天然椴树蜂蜜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属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签名称为“阿兹布卡厨房”食用盐共144瓶,绥芬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零售价为8元/瓶,货值金额为8元/瓶×144瓶=1152元。当事人经营的标签名称为俄罗斯天然椴树蜂蜜共60桶,绥芬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零售价为30元/桶,货值金额为30元/桶×60桶=1800元。货值金额共计2952元,至案发时未发现售出情况,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标签名称为“阿兹布卡厨房”食用盐
141瓶(案件稽查抽检已抽样3瓶)、俄罗斯天然椴树蜂蜜54桶(案件稽查抽检已抽样6桶)。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