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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郢城加油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北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3MACPG2RH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城路1号荆州客运枢纽站东北角(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55号
你单位涉嫌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应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加油机主板1块;没收违法所得110781.26元;处以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1781.26元。
1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2
荆区市监处罚〔2025〕8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91.75元,合并处罚31691.75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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