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无边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5MACA8TBK4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珠坑乡珠坑村石介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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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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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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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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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79号
(一)对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的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鸡肉小串营养标签标示每100克食品中含蛋白质12.3克、脂肪2.1克、碳水化合物18.7克、钠806毫克、能量值1133千焦。经查明,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之(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均是乘以能量系数17、脂肪则乘以能量系数37,三者再加和得到能量值,依据上述计算方式可得能量值:(蛋白质12.3克+碳水化合物18.7克)*17+脂肪2.1克*37=604.7千焦,与当事人食品标签标示的能量值1133千焦相差较大,能量值显著超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范围。
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5日现场检查时当场查看了当事人食品的生产投料记录、销售记录以及销售单据,虽然发现2025年10月16日有一条10箱鸡肉小串生产投料记录以及10月17日该10箱鸡肉小串的销售记录,但是基于以下原因我局对其提供生产投料记录、销售记录的不予采信:一是生产品名、销售对象信息记录内容不完整,无法实际产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是生产销售记录的产品数量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2025年10月18日的一袋备样的鸡肉小串未记录。因此,我局发协助调查函请委托商郑州兵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鸡肉小串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委托生产情况。其后郑州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了一份案件协查复函及附带了涉案产品交付凭证、委托商情况说明。案件协查复函称:“1.涉案食品一共有10件,单价140元/件”,总货款1400元;2.郑州兵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与赣州无边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委托生产合同”;产品交付凭证即送货单显示鸡肉小串规格3000支/箱,单位:件(即箱),数量10,单件140元,合计总金额1400元。根据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确定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10箱鸡肉小串给郑州兵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并且单价140元/箱,货值总额1400元。
执法人员后续依法调取直接用于生产鸡肉小串的原材料购进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经查:生产10箱鸡肉小串共耗用100千克的鸡大胸肉作为主料,每箱鸡肉小串有10小包,每包有300支(每包10把,每把30支),10箱共计耗用30000支竹签(未提供单据)、100个内包袋以及10个外包纸箱。当事人提供了鸡大胸肉、内包袋、外包装纸箱的进货商出具的销售单。销售单显示鸡大胸肉单件10千克/件,购进100千克进价1000元;内包袋进价0.44元/个,100个内包袋44元;外包装纸箱进价4.5元/个,10个外包装纸箱45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因此,认定10箱鸡肉小串的违法所得可扣除生产成本为1089元,即依法认定10箱鸡肉小串的违法所得为311元。加之3月25日现场检查发现备样未销售的一包(袋)鸡肉小串,经计算一包30支的产品货值为14元。因此,其能查实的货值经营总额为1414元。在调查中通过其与委托书商郑州兵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委托商有要求营养成分标签为委托商提供,双方的委托生产关系起码从2024年3月28日已经开始了,3月28日委托商有要求当事人生产,但经执法人员调查后其具体生产销售情况无法查实。因此,综合前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能查实部分的当事人的生产经营鸡肉小串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414元,违法所得311元。
(二)对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2026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鸭肉小串(汼肉风味)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7年5月31日,经现场检查确认是刚完成速冻打包装的食品。该鸭肉小串每包(袋)有10小把,每把有30支,1包共300支,10包为一箱,现场共发现28箱上述情况的鸭肉小串。当事人陈述:2026年5月29日赣州无边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廖长青(该公司食品安全总监)调整当日内包材印刷机粗心大意,导致印刷虚假生产日期(我局执法人员调取AI智能监控,未查询到外包材区域的视频)。但截止到检查时,涉案食品(鸭肉小串)已生产27箱,且箱体张贴了明显的含有生产日期的白色标签,显著标示生产日期是2026年6月1日,故我局不采信当事陈述。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查询当事人鸭肉小串当月销售记录以及与下游商家的转账支付记录,确定鸭肉小串(汼肉风味)对外
当事人实施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两项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并案处理。但两项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并未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愿意积极补救处置,能够保证食品安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该两项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不予没收。其处置措施建议如下:1.对于扣押的涉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1袋鸡肉小串,当事人明确表示作销毁处理,且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已销毁。2.对于涉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须在重新标注真实的生产日期等补救措施后能保证食品安全情况下,向我局报告并经我局确认后方可销售。
(一)对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1元;2.处以罚款1.5万元。
(二)对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5万元。
40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2
石市监处罚﹝2025﹞1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一直以来生产的是需添加辅料的速冻肉制品,食品执行标准号是SB/T 10379,适用于应添加辅料的速冻调制食品。自2025年7月,当事人擅自增加了生产不需添加辅料调制的速冻食品“鸭胗串”,在外包装的产品标准号上就直接沿用了SB/T 10379,而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执行SB/T 10379的规定,导致“鸭胗串”标签标明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际不相符。经查,“鸭胗串”自2025年7月至今,共生产了42箱,其中已经批发售出17箱,剩余25箱,“鸭胗串”生产成本74.89元/箱,批发销售价150元/箱,因此违法货值金额共计6300元,违法所得1276.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结合上述自由裁量之理由,拟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6.87元。 2.没收涉案的25箱鸭胗串。 2.处以罚款8000元。
8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