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彦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5180J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八宝镇八宝镇冰沟农牧业产业化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8
(2024)青民初4号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梁**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5-09
(2024)青2222民初24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马*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祁连县人民法院
3
2023-06-29
(2023)青2222民初31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晏**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祁连县人民法院
4
2023-05-19
(2022)青2222民初5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梁**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祁连县人民法院
5
2023-03-07
(2023)青22民终2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铜矿,金*,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3-07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2-14
(2022)青2222民初48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王**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铜矿
祁连县人民法院
8
2022-11-16
(2022)青22民终219号
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孙**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1-16
(2022)青22民终21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铜矿,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孙**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1-08
(2022)青22民终21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铜矿,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
孙**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9
2023-07-03
(2023)青2222民初31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晏**、某某公司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8141.94元
民事案件
2
2024-06-20
2023-12-04
(2023)最高法民终308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梁寒冰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20
2023-12-04
(2023)最高法民终308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梁寒冰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6-06
2024-05-09
(2024)青2222民初24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马*、某某公司甲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25
2023-05-25
(2022)青2222民初5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梁**、青海某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301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8-29
2023-07-03
(2023)青2222民初31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陈**、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3149.35元
民事案件
7
2023-07-26
2022-09-09
(2022)青2222民初5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梁**、青海某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6-05
2023-04-18
(2023)青22民终7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王**、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31
2020-11-13
(2020)青2222民初570号
劳动争议
王**、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3-28
2022-10-21
(2022)青2222民初48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王*、青海某矿贸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应急立﹝2026﹞1号
该企业在井下作业过程中使用的1台山东中友公司生产的ZL926型号轮式装载机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企业该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4.3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采用地下矿山专用无轨运输设备”的规定,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关于“井下无轨胶轮(履带)车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判定为重大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
对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矿长王鹏东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副矿长祁元宝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7000.00元
祁连县应急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