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柯 | 注册资本:7187.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5454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三路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06
(2026)浙0604民初2996号
合同纠纷
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捷众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0
(2025)沪0115民初8600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盾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托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19-05-13
(2018)浙01民初45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17
(2026)浙0604民初2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捷众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7
合同纠纷
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捷众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17-05-02
(2017)浙0502民催9号
申请公示催告
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
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
公示催告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2
2020-12-31
(2020)最高法民申24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2
2020-12-31
(2020)最高法民申24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6
2019-07-18
(2019)豫民申41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04
2018-07-19
(2018)豫1082民初8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白**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04
2019-05-31
(2018)豫10民终33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8-13
2018-04-10
(2018)浙0604破申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驿亭镇天润五金塑料厂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2-06
2018-02-06
(2018)湘0111财保11号
民事案由
刘**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73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12-04-23
2012-04-23
(2012)浙金辖终字第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2-04-23
2012-04-23
(2012)浙金辖终字第70号
民事案由
张*、张*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与浙江××器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2-03-15
2012-03-15
(2012)浙绍辖终字第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器材有限公司与杭州××物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966号
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日期:2025.11;型号规格:MT/ABCE1C;商标:姚江)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检查中,经法定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粒度分布(底盘)”。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收到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检验报告(编号:2511007713),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存在异议并于2026年1月4日向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复检申请,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3日受理并进行了复检,经江山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于2026年1月19日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26)X-0001),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仍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仍为“粒度分布(底盘)”。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报废处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上述从重与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整,上缴国库。
6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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