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有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758386525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供销社一条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0
财产损害赔偿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2-08
(2021)豫05民终584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安阳市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1-11
(2021)豫05民终584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安阳市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9-17
(2019)豫0502民初3164号
劳动争议
房**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9
2022-02-25
(2021)豫05民终584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07
2021-05-06
(2021)豫0502民初21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13
2021-04-26
(2021)豫0502民初21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5-06
2021-04-26
(2021)豫0502民初21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20
2020-09-14
(2020)豫0502民初243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68.47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20
2020-09-14
(2020)豫0502民初24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20.35元
民事案件
7
2020-10-20
2020-09-14
(2020)豫0502民初24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68.47元
民事案件
8
2020-10-20
2020-09-14
(2020)豫0502民初24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20.35元
民事案件
9
2020-10-20
2020-09-14
(2020)豫0502民初243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77.99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0-20
2020-09-14
(2020)豫0502民初24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98.3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463号
经查,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5〕437号),当事人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中明确提出需要当事人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2、兴社家园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详情:住户数量及清单、商户的数量及清单。3、当事人在国家电网开户数量和开户号,向国家电网缴费的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以及开户人资料。4、当事人具体收费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账户、开户行。5、当事人入驻兴社家园小区的时间、签订的服务合同。6、当事人是否有商业用电户号、具体数量和户号。7、当事人向兴社家园小区居民、商户收取电费的票据、账簿、电子表格等。8、其他与电费收取相关的书面说明或材料。9、以上收费、缴费材料的提供时间段是2023年至今(2025年9月)。10、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请提供对应的“情况说明”。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有军本人签收。
2025年1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配合调查,也未授权委托其他人前来提供材料,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致使案件无法调查。
当事人虽提供部分材料,但是针对价格监管所需要的当事人向兴社家园小区居民、商户收取电费的票据、账簿、电子表格等材料仍不能提供。
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