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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陈思刚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思刚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7MA6PCJNF7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鲁家院子蔬菜水果批发部市场2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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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157号
2026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甘薯)进行监督抽样,经送普洱市检验检测院检测,检测结果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BJ26530000730131861ZX)和检验报告(No:SBJ26530000730131861ZX)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据此,经镇雄县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甘薯)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9日进行监督抽样,经送普洱市检验检测院检测,检测结果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甘薯是从贵州省修文县以3元/千克价格共购进88.5千克,并以4元/千克价格全部销售完,其未能提供该批次甘薯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甘薯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和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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