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黑更全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740714439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7号财信大厦四层27-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0
(2024)豫0182民初948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徐**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12-28
(2021)豫0182民初10452号
劳动争议
徐**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3
2021-12-27
(2021)豫0182民初10452号
劳动争议
徐**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4
2019-04-04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西平县华英农资销售中心,河南西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禾丰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1-15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西平县华英农资销售中心,河南西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禾丰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2-04-26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盐城金品农稼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01
2019-02-25
(2018)豫01民初2877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供科种业有限公司、息县城郊乡供销社庄稼医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4-01
2019-02-25
(2018)豫01民初2876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禾丰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平县华英农资销售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1-18
2018-12-03
(2018)豫01民初2948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与周口市稳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生产加工涉案批次“粒粒珍”牌“楚科316”小麦种子(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5年6月)334袋,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加工记录显示涉案“小麦种次”批次为:2591705。生产当日,当事人以每袋61.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京山新科种业,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0541(334*61.5)元。上述涉案批次的产品经京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D20250043)显示,“2.净含量计量检验;平均实际含量14.977;实际标注偏差s:0.0125;修正值F*s:0.00325”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净含量的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11月初,当事人得知该批次“粒粒珍”牌“楚科316”小麦种子(净含量:15千克,产品批号:2591705),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后,2025年11月13日启动了产品召回并发布了公告,要求京山市新科种业通知其下游零售网点配合召回,接受经销商及消费者退换货。截至到2025年11月16日,当事人实际召回了332袋(破损3袋)。召回后当事人为节约仓储和运输成本,当事人将这332袋(破损3袋)楚科316小麦种子与其他品种混合堆放、统一处置,统一卖给了个人买家。
另查明,2025年9月17日,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在生产加工上述“粒粒珍”牌“楚科316”小麦种子过程中,使用的一台LCS系列定量自动包装秤(型号规格:LCS-25,出厂编号:17021,制造单位:无锡市福斯特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2025年9月17日生产当日,该定量自动包装秤无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未按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对该定量自动包装秤进行了校准,并能提供校准证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同类型案件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
(一)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7.4.3“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二)当事人使用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7.2.4“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定量自动包装秤,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定量自动包装秤;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及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定量自动包装秤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
42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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