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鸿顺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武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6MA7XJHJC9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鹅城镇朝阳街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烟处﹝2026﹞第23号
2026年06月25日15时23分,静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静乐县鸿顺烟酒店销售违法卷烟。2026年06月25日16时35分,静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在进入位于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鹅城镇朝阳街87号鸿顺烟酒店后,执法人员亮出证件(王旭军04090752004,刘邦04090752006)表明身份,依法对当事人李武杰的门市及存放卷烟的库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泰山(红将军)6条、黄果树(长征)50条、长白山(红)25条、红塔山(软经典)60条、大前门(软)25条,共计5个品规,166条卷烟。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取证,现场无任何财物丢失损毁。经调查,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朋友帮忙从太原买的。后静乐县局抽样送检,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以上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鉴定编号R-ZW14260705685),后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核价,上述违法卷烟的标值为125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依法对当事人李武杰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515.00元9%的罚款,即罚款1126.35元。
1126.35元
山西省静乐县烟草专卖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