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山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3MAE5PU6Y1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水田村民委员会盐津县人民医院超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6﹞134号
镇雄***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向周边持证零售户收购滞销库存,以店内现金结算,无进货台账、购货凭证,进货价格无法核实;经营期间未建立卷烟销售台账,顾客可现金、扫码付款,收款码统一使用,无法单独区分卷烟销售流水。2026年7月20日,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时在镇雄***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共发现红塔山(新势力)售出1条,每条10包,销售单价12元/包,销售额120元;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售出3包,合计销售额65元;红塔山(硬经典100)售出7包,销售单价12元,销售额84元;红塔山(硬经典)售出3包,销售单价10元,销售额30元;南京(煊赫门)售出2包,销售单价22元,销售额44元。上述已售卷烟累计销售额共计343元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盐津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2、镇雄***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营业正执照复印件、陈忠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盐津县烟草专卖局关于镇雄山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云南省盐津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店内摆放销售的香烟总货值金额343元。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停止经营,亦不存在阻碍执法、多次违法等从重情节;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343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着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3元。 2、处货值金额343元30%的罚款102.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45.9元。
102.9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