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襄阳曜禾木境新媒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威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K78K032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书院街东段94号(市红十字会卫生服务站)2幢103室等3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30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枣阳设立的工作室位于枣阳市北城书院街东段94号(市红十字会卫生服务站)2幢103室,共有工作人员12名,除1名人事经理董某梅外,其余11人(下称操作员)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工作流程为“找素材-二次创作-发布-回私信、评论-索要联系方式并提交”。以11人中的胡某朋(运营负责人)为例,其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寻找涉及试管婴儿的素材,对相关素材进行“二次创作”,如调整视频滤镜,增加虚假人设和虚假文字信息等,“二次创作”完成后,胡某朋将上述配有虚假文案的新视频在微信短视频账号内发布(微信视频号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威购买,抖音账号为胡少朋购买)。操作员发布虚假视频后,将私信或评论中涉及“试管婴儿”内容的账号作为潜在客户,进行点对点对接,以获取其联系方式。随后胡某朋将联系方式汇总后提交给名为“广州诺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诺佑)的工作人员,由广州诺佑的工作人员完成后续对接。广州诺佑根据后续对接情况将当事人上报的联系人信息分为“有效”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联系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结算。 截至2026年4月9日,当事人共向广州诺佑提交联系人信息325条,“有效”信息235条。其中2026年2月上报10条,“有效”信息6条;2026年3月上报261条、“有效”信息193条;2026年4月上报54条、“有效”信息36条。当事人根据上述“有效”联系人的数量,对11名操作员进行绩效考核,至此当事人利用发布虚假广告并收集相关人员信息的工作流程完结。2026年4月9日,本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执法后,当事人停业,人员遣散,剩余设备也已转移。 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广州诺佑所在地的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枣市监协查〔2026〕74号),请求其协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给广州诺佑的“有效”信息的后续进展情况(是否有代孕、提供卵子、婴儿性别选择等)。2026年5月18日,本局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诺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核查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广州诺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鉴于以上情形,当事人涉嫌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及广州诺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无法查实。 2026年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185号),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1.在枣阳市北城书院街东段94号(市红十字会卫生服务站)2幢103室设立的工作室的场地租赁费用、投入运营制备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进电脑、手机的数量和金额等);2.网络运营支付费用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宽带入网费、购买微信视频号和拼音账号以及支付短视频平台推流费等相关平台费用);3.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月份、有效信息数量、金额等)和工作室运营期间支付员工工资金额情况。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提供上述材料,也没有提交任何相关凭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财务账簿,不能提供其发布涉案广告费用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再次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