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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兆庆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翠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7Q8JE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综合市场内五金建材区15栋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新2801行初49号
行政复议
库尔勒兆庆商贸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13号
(一)发票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巴某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关于巴某尔市某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巴某尔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案的案卷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鄂某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来《关于内蒙古某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内蒙古某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案的案卷资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对公账户信息、相关人员的账户信息等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在与巴某尔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巴某尔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取得巴某尔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89121.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2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