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果海波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3676043377M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滦县新城西坨子头205国道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3
(2024)冀0284民初4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
刘*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9-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7-03
(2023)津0119民初5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于*
果**,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27
(2023)冀10民初7914号
票据纠纷
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
裁判文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2-02
(2023)冀10民初7914号
票据纠纷
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8-13
(2023)冀10民初1420号
票据纠纷
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
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
裁判文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7
2025-02-14
(2024)冀1024执3584号
票据纠纷
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2-23
2021-08-17
(2021)鲁1326执保377号
票据纠纷
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4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8-03
2017-09-18
(2017)冀0227民初17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518.08元
民事案件
4
2016-02-01
2016-02-01
(2015)迁民初字第3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965.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滦州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调查,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发现该企业院内有8辆叉车,其中3辆正在进行作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叉车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所有叉车,在2026年6月20日前对叉车进行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取得操作证。
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滦县新城广龙新型建材厂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完成办理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取得操作证的整改,执法人员对现场八辆叉车进行查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
2.2026年6月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3.《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及复查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无操作证逾期未改的违法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事实,使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无操作证。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使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无操作证逾期未改的事实。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全部八辆叉车。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40000.00元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2-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