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蒲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G4363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路南侧(言信钢构二期对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4
(2025)新2901民初13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胡**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2
(2025)新2901民初13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胡**
裁判文书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
2025-11-14
(2025)新2901民初13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35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2021年11~12月,你公司取得巴彦淖尔市蒙冀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858849.54元,税额111650.46元,货物名称“*化学合成材料*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化学试剂助剂*可再分散乳胶粉”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1年11月.2022年1月进行认证抵扣,列支业务成本。 经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蒙冀化工公司不完全具备生产能力,存在通过收取手续费向下流虚开发票的事实。同时结合当事人询问笔录自述公司使用现金支付运输费用,但无法提供运输费用凭证资料、该批货物的入库单及领用记录,无法证明你公司与蒙冀化工之间发生业务属于真实交易,存在虚受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蒙冀化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对上述已抵扣的111650.46元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11650.4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情形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56224.02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