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正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7D12DM5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独城镇玉陶工业园)(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6)浙0324民初3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辛博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
江西海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470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活动,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袁超、邹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江西海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3MA7D12DM5B,法定代表人为谢正伟,成立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经营场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独城镇玉陶工业园)。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在高安市独城镇玉陶工业园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张贴着当事人名称的产品铭牌的气压罐,该铭牌标注有三种设备规格型号:1000*1.0,800?1.0,600?1.0稳压压力上限0.67Mpa,充气压力大于等于0.15Mpa,稳压压力下限:0.50Mpa,设备编号:HC206584,气压罐总容积:2.25立方米,执行标准:GB27898.3-2011,电控柜总功率:4,出厂日期:2026年3月,气压罐安全使用寿命:5年,江西海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字样,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标准),确定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存放的规格为“1000?1.0、,数量为19个,800?1.0,数量为15个,600?1.0,数量为11个”总计数量为45个的气压罐为压力容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立案前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 2024年起,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货台账,截至案发时,现场查获特种设备(压力容器)1000?1.0,数量为19台,800?1.0,数量为15台,600?1.0,数量为11台,总计为45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承认自己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场所、涉案特种设备及生产设备的客观情况;
2,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问笔录》2 份,证明当事人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以及无法提供当事人的生产数量、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3,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涉案特种设备、生产原材料的实际状况;
4,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未包含特种设备生产项目;
5, 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执法记录仪拷贝光盘1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连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现场违法生产特种设备的数量及违法情况的事实;
6,我局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许可信息系统查询记录1 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
7,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 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我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提取的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生产的压力容器为特种设备的情况;
9,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一栏的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时间内未被处罚后认定的初次违法情况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取得对应类别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法定条件,其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过法定检验检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处理意见及依据:
送审核机构审核。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违法行为;2. 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45 台 ;3. 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