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佛城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缪蓥隆 | 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7922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环城东路1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4
2022-04-13
(2022)云0102财保186号
财产保全
云南海康医药有限公司、弥勒佛城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33587.67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130号
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从事医疗服务,持有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行的是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三类价。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以下十五项费用: 一.自定标准收取以下五项费用 (一)彩色多普勒泌尿系超声检查;(二)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第一组);(三)其他推拿治疗;(四)取结膜结石;(五)心脏电除颤术。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以下四项费用 (六)长骨骨折手法整复术(非陈旧性骨折);(七)泪小点扩张;(八)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干化学法);(九)任意皮瓣形成术。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以下四项费用 (十)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十一)呼吸机辅助呼吸;(十二)面部外伤清创整形术;(十三)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 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收取以下两项费用 (十四)宫颈息肉摘除术;(十五)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局部邻位皮瓣修复术。 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违法违规收取以上15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9577.5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7200.77元,个人多支付的费用2176.73元。弥勒市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2月2日已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7200.77元进行了行政处罚。2026年2月4日当事人已将违规医保基金支付7200.77元退还至弥勒市医疗保障局指定账户。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个人多支付的费用2176.73元。 2026年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弥市监退告〔2026〕25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退款的数额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6年6月16日我局又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云市监红弥责退〔2026〕6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 2026年7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弥勒市佛城医院关于违规收费款项退款情况的报告》,已将应退的2176.73元通过微信转账、现场现金退还的方式已退还给患者941.46元,由于部分患者留的电话打不通或者涉及退款金额小,患者放弃退费,未退还金额1235.27元。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造成患者多付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35.27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伍元贰角柒分); 2.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1088元(大写:壹仟零捌拾捌元整)。 以上两项共计2323.27元(大写:贰仟叁佰贰拾叁元贰角柒分)。
1.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35.27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伍元贰角柒分); 2.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1088元(大写:壹仟零捌拾捌元整)。 以上两项共计2323.27元(大写:贰仟叁佰贰拾叁元贰角柒分)。
1088.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