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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小国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487LMP1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兰惠路2号(华新水泥2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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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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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29号
当事人:秭归县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MA487LMP1X 住所:秭归县兰惠路2号(华新水泥2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小国 身份证件号码:42052719810110387X 联系电话:13235637869 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兰惠路2号的秭归县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编号为2-2-1#、2-3-2#两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维保人员分别于3月22、4月6日、4月21日、5月6日的半月维护报告和3月22日的季度维护报告书中维保结论为“补偿链损坏、建议更换”,以上报告书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袁小国均签字确认,但上述两台电梯并未及时维修更换,消除隐患,仍在继续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秭)市监特令【2026】第7号,责令其更换补偿链前停止使用相关电梯。 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会同维保单位度涉案两台电梯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两台电梯全包覆型补偿链外层包裹材料大面积脱落、剥离、破损,内部金属链环完全裸露,部分链环锈蚀变薄。另调取了当事人保安室内的监控视频,随机抽取5月6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等不同时段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未落实隐患整改要求,未对涉案电梯开展全面检查、消除设备事故隐患,电梯仍持续运行。本局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后未全面检查并未消除隐患仍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两台电梯均于2020年5月27日向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名称为秭归县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备类别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品种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其中单位内编号为2-2-1#梯11鄂E08864(20)、产品编号:GEG3215,设备注册代码:31104205272013070003;单位内编号为2-3-2#梯11鄂E08862(20),产品编号:GEG3218,设备注册代码:31104205272013070005。 另查明,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与湖北富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煜机电公司)签订《电梯修缮与保养合同》,约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富煜机电公司负责秭归县华新平湖小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发证日期均为2017年12月6日,设备类别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品种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日常维保单位为湖北富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及维保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维保人员彭辉强的特种作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身份、维保公司资质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各2份,电梯安装合同、修缮保养合同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电梯初始状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且涉案电梯由当事人负责安装及日常维保; 3.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各2份,现场检查照片16张、监控截屏打印件12页(36张)、监控光盘7张,电梯半月及季度维护报告复印件10份、电梯公示卡片照片2份,用以证明涉案电梯出现故障、存在安全隐患时,当事人未全面排查整改、消除隐患,仍将电梯持续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4. 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检查记录各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日常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实际情况; 5. 当事人提交从轻处理情况说明材料2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动开展整改、积极处置问题的事实; 6.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各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维保单位开展责任核查、约谈督办的履职情况。 7. 电梯补偿链更换照片5份,整改回复报告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议纪要、应急使用方案、使用意见表、查勘表,电梯维修合同(更换补偿链、导靴)及配件清单、增补半月维护报告书照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事实。 2026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秭市监罚告〔2026〕29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第4.5.1条规定,全包覆型补偿链表面包裹材料脱落、严重磨损开裂,链环严重锈蚀、存在破断风险的,视为达到报废技术条件。本案中,自2026年3月22日起,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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