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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天盛中心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萍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88MFB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彭吕社区月圆路299号立天银都华府20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明,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在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贝朗”牌血液透析装置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等原始资料,且未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医院正常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经本局责令改正后,未改正到位。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及《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 30%。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 30%”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与情节,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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