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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绿亿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弥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7H276U9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工业园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355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工业园6号从事速冻食品生产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以鲜活水产品作为产品原料,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7月3日分12个批次,按照公司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规定,经过原料验收、分级挑选、清洗、蒸煮、冷却、去头-去爪-去壳、速冻、装袋封口、金属探测、装箱入库等工艺生产水产品457袋,规格10KG/袋,共计4568.50 KG。该批次产品内包装袋没有标识水产品相关信息,外包装为报废周转箱,未在周转箱上标注生产日期,入库后当事人使用标识牌对生产日期进行了标注,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17日、2023年6月18日、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2日、2023年6月23日、2023年6月24日、2023年6月25日、2023年7月3日,后因公司管理人员及库管人员多次更换,库管人员将上述多批次产品进行了混放,并统一用标识牌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 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水产品1610kg,通过包冰、分包的方式进行了再次包装,共生产包冰水产品803箱,计3212kg。该包冰产品内包装为透明白色塑料包装,外包装为纸箱,外包装上标注信息:“生产日期:2026年3月12日”;重量4kg/箱。当事人于 2026年3月14日将上述803箱产品全部销售给武汉屈益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28元/箱,销售总金额102784元。 2026年4月7日,当事人在案发后,向武汉屈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发送了《产品召回通知函》,对该批次产品主动进行召回。武汉屈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召回前已销售该批次产品88箱,用于食品抽样检验5箱,当事人实际召回710箱,用于食品抽样检验3箱,现库存召回产品707箱,共计2828kg。 当事人于2025年1月至4月共计销售上述水产品350kg,销售均价61.57元/kg,销售总金额21550元。其中,2025年1月15日销售40kg,销售金额2400元;2025年1月16日销售100kg,销售金额6000元;2025年1月17日销售100kg,销售金额6000元;2025年3月13日销售100kg,销售金额6500元;2025年4月7日销售10kg,销售金额650元。 当事人自行使用、消耗873.3kg上述水产品,案发时当事人库存上述水产品1735.2kg。 2025年5月5日,当事人按照公司《生产工艺规程》中工艺流程,经过原料验收、分级挑选、清洗、蒸煮、冷却、去头-去爪-去壳、速冻、包冰、装袋封口、金属探测、装箱入库等工艺生产了水产品2302箱,规格10kg/箱,共计23020kg,其中在2025年12月前已销售1502箱,剩余库存800箱,库存总量8000kg。该批次产品内包装为透明白塑料包装,外包装为纸箱,标注的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5日”。 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主动供述,其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共800箱,并已于4月28日发布了产品召回通知函,对该批产品实施主动召回。 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将其于2025年5月5日生产的“楚珍源特大(80粒)”水产品篡改生产日期,并将成品销售给了福建闽福水产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为一:关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召回的水产品707箱计2828kg(标称重量); (二)没收违法所得102784元; (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027840元。 合计罚没款1130624元。 行为二:关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仓库内库存的水产品1735.2kg; 2.没收违法所得21550元; 3.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56772.52元。 合计罚没款278322.52元。 行为三:关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召回的楚珍源特大(80粒)水产品200箱计2000kg(标称重量); (二)没收违法所得8224元; (三)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668288元。 合计罚没款676512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仓库内库存水产1735.2kg及召回的水产品707箱计2828kg(标称重量),没收召回的楚珍源特大(80粒)水产品200箱计2000kg(标称重量); (二)对当事人湖北绿亿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罚没款2085458.52元。
1952900.52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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