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润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风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MADK2WCC1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西边墙村农畜产品加工仓储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6〕JC-31号
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订购规格型号为NYD16×0.20×300×-0.8-1.0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产品70卷(2000米/卷),产品单价90元/卷。2026年4月8日,当事人A班次工作人员按上述合同要求,生产该规格型号滴灌带产品65卷,搭配其他批次产品5卷,共计70卷产品全部交付乙方。
2026年6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已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质量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6JDJJ37)结论显示:经检验,极限偏差 - 滴水孔间距偏差率、耐拉拔性能不符合GB/T 19812.3-2017 标准,依据 SSXZ01-2026《产品质量抽检实施细则 滴灌带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经查,案涉不合格产品合同约定价格及实际成交价格均为90元/卷,65卷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50元。当事人已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41卷,并已赔付包括全额货款在内费用共计9.5万元。因涉案货款已全部退还,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属季节性生产企业,在我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业状态。
另查明,2026年4月10日,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滴灌带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判定2批次不合格,该2批次不合格产品未对外销售。其中2026年4月6日生产、规格型号为NYD16×0.18×200-2.0-1.0的滴灌带,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26JDJJ14),壁厚极限偏差、试验后样品状态、试验前后标线间距变化量三项指标不合格;2026年4月8日生产、规格型号为NYD16×0.20×200-0.75-1.0的滴灌带,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26JDJJ13),壁厚极限偏差、滴水孔间距偏差率、试验前后标线间距变化量三项指标不合格。本案涉案批次产品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26JDJJ37),滴水孔间距偏差率、试验后样品状态、试验前后标线间距变化量三项指标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8月10日因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被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包青市监执处罚〔202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3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2
青山区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西边墙村农畜产品加工仓储园从事内镶贴片滴灌带生产活动。经调取内蒙古润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记录显示,于2026年4月6日生产内镶贴片滴灌带规格型号(NYD16×0.18×200-2.0-1.0)共60卷,2026年4月8日生产内镶贴片滴灌带规格型号(NYD16×0.20×200-0.75-1.0)共170卷,两品种单价均为100元/卷。该二批次内镶贴片滴灌带生产出来后一直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3000元,产品均未对外销售,仅购样抽检4卷,违法所得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青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