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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顶鑫科技有限公司垫江县乐安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力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MAC0G3UF8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乐安村5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6〕23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12月30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月9日取得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在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乐安村5组从事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润滑油销售经营活动至今。加油站内共有4台品牌均为“ 三金”的燃油加油机(共8个加油枪)和4个储油罐,其中92号汽油储油罐1个、95号储油罐1个、0号柴油储油罐2个。 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分别在2023年4月13日、2023年10月12日、2024年4月11日、2024年10月11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9月24日、2026年3月6日对4台燃油加油机进行了检定,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并加封了铅封。其中,2023年4月13日、2023年10月12日、2024年4月11日共3次检定的出厂编号为572861233001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1235620;出厂编号为572361233001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1234380;出厂编号为572861233002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1235650;出厂编号为572861233003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1235630。2024年10月11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9月24日、2026年3月6日共4次检定的出厂编号为572861233001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2089190;出厂编号为572361233001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2089420;出厂编号为572861233002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2089200;出厂编号为572861233003的燃油加油机对应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为B022089210。 上述前3次《检定证书》上显示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与后4次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因加油机故障对上述4台加油机进行了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提出可以有偿修改加油机的交易数据,当事人为了让加油机的交易数据变小,不引起税务部门关注,同意维修人员用自带的工具拆除了4台加油机上计量检测机构安装的原始铅封,并更换了主板上的监控微处理器,将其自带的设备接入4台加油机,修改了部分交易数据,然后再用自带的与原加油机编号一致的铅封重新封装,当事人向维修人员支付了现金5800元。2026年3月18日,一名自称加油机技术人员到当事人处主动提出为防税务检查,可以有偿修改加油机交易数据。得到当事人同意后,对方用自带的工具拆除了4台加油机上计量检测机构安装的原始铅封,将其自带的设备接入4台加油机,再次修改了部分交易数据,然后再用自带的与原加油机编号一致的铅封重新封装,当事人向对方支付了现金3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次修改数据的人员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没有记录修改以前的数据,也没有相应的数据备份。 当事人在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期间,销售的汽、柴油是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涪陵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石油分公司、重庆公众数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购进。开业至今共购进0号柴油630吨(726566.04 升),金额4575075元;92号汽油629.5吨(801200.17 升),金额5378153.50 元;95号汽油132吨(177872.35 升),金额1187220元。当事人在销售活动中,汽油有0.6元/升的优惠,柴油有0.6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壹佰壹拾元肆角伍分(¥444,110.45);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伪造的计控主板铅封4枚。
1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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