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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包熠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49PPHJ0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庙前镇烟集粮站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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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79号
经查证,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制造单位为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型号CPC,产品编号0D8113060N3120451,制造日期20220908。该叉车于2023年3月29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E05425(23)),配备了安全带,办理了车牌场内鄂E·08870,也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在2025年10月28日定期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10月。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叉车操作规程《叉车使用管理制度》中,有“叉车司机在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的规定。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装卸工李应军在经过安全培训明知安全规定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带驾驶上述叉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员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限期当事人在2026年6月4日前整改上述问题,法定代表人李晓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市监特令〔2026〕第077号)进行了签收确认。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法定代表人李晓虎正在驾驶上述叉车,依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叉车,处罚款10000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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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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