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天芗茶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喜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0MA6CLHE68N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农贸市场铺面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6〕45号
高新区天芗茶叶店位于成都高新区新园农贸市场铺面30的一个门店,面积约20平方米,主要售卖茶叶、散装白酒类,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n当事人在仁和东街路边摊购进的金骏眉红茶,具体购进时间当事人无法提供。总共购进1斤,购进价格是180元/斤,销售价格是220/斤。该批次1斤金骏眉红茶已全部销售给抽检人员,无剩余。\n经核算,该抽检批次金骏眉红茶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220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金骏眉红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金骏眉红茶的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n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对当事人高新区天芗茶叶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n1.警告;\n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5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