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兵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琴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02MA77JK2C5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312国道南侧柏孜克里克路西侧(车师公司旁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市市监处罚〔2024〕3号
(一)2023年12月06日,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上述军中茅台酒8瓶,50元/瓶,现金结算400元。2023年12月21日,当事人向张某销售6瓶,销售价90元/瓶,实际结算520元,剩余2瓶。上述军中茅台酒货值金额700元,获违法所得520元。
(二)军中茅台酒包装标签信息有“JUN ZHONG MAO TAIJIU,53%VOL,浓香型,485ml,非卖品,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等文字和五角星中内嵌八一的图案”和“食品名称、香型、配料、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酒精度和净含量”。
(三)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及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采购预包装食品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采购预包装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军中茅台酒2瓶;
3.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4.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520元。
5000.00元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