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文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450330063556233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湖洋村委办公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51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郭浩、陈千逸等人依法对位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湖洋村委办公楼)的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自2012年11月21日成立后合作社只经营到2022年,当事人2023年度到2024年度年度未进行网上年报,该合作社处于停业状态。多次联络该合作社负责人都没有回应,无法找到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文杰。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明情况,开展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郭浩、陈千逸及见证人平乐县张家镇政府工作人员杨韩来到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湖洋村委办公楼),但未找到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该合作社借用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湖洋村委办公楼)来做该合作社办公室。经对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林永亮书记了解该合作社早在2022就停业,该合作社负责人不知道去那了。拨打法定代表人林文杰的所留手机号码:15295801189,号码为空号。检查中发现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11月21成立后,该企业经营到2022年,该合作社2023年度到2024年度年度未进行网上年报,该企业处于停业状态。当事人注册时预留的电话号码经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该电话号码为空号。无法找到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文杰,执法人员及见证人平乐县张家镇政府工作人员杨韩得到了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林永亮书记证明,证明该合作社自2012年11月21成立后该企业只经营到2022年,2022年后就停止经营,目前该合作社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从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异常名录信息查询到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2023年度到2024年度均未年报,于2023年到2024年列入异常名录。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从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1 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
2.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实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平乐县张家镇湖洋村委证明1份,证明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自行停业连续两年以上。
4.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1份,证明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6年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5〕3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或听证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现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平乐县湖洋葡萄种销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0.00元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