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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梧桐河大抬北熟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庆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C02P04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场部3号楼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6〕49号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用于制作熟食的加工间内室脏乱,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过期调味品有“沙利来美国厨师鸡粉”1桶,规格为1千克/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现已过保质期,购进价格为14元/桶;“海天金装蚝油”1瓶,规格为680g/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现已过保质期,购进价格为7元/瓶;“东古生抽王”1瓶,规格为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现已过保质期,购进价格为6元/瓶,上述过期调味品总购进价格为27元。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计算上述过期调味品均已过期且均未按规定索要进货票据,截至案发,上述过期调味品已开封使用,用于做熟食调味,因上述调味品是对熟食进行加工时加入的调味料,熟食制好后再按散装称重进行售卖,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其许可经营项目。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6年6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四:2026年6月16日现场拍摄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标的物照片和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的现场脏乱的照片复印件各两张,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销售的过期调味品的情况及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五:2026年6月2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且未按规定索要进货票据和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丈夫患病报告及住院病历,证明当事人家庭因病而困难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证明当事人与其丈夫婚姻的事实。 证据八:2026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由汤原县梧桐河社区管委会中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当事人生活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字核实。
1.处一万元罚款,上缴财政;2.警告;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
10000.00元
-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