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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樟陂迳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良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9MA37TT6C2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上山村樟陂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5
(2024)赣07民终38号
合同纠纷
全南县樟陂迳液化气有限公司,曹**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7
2024-03-23
(2024)赣07民终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曹**、全南县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处罚﹝2026﹞78号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气站内现场抽查了气瓶的充装全过程,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过程显示,当事人的充装人员陈正周在当事人的气站内充装完一个气瓶标签为36BOG0047798,出厂编号37318500的气瓶后,随即由另一名充装员曹房桂推出气站直接送交给了客户,两名充装员全程没有任何一人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充后检查、未试漏、未复称、未张贴充装合格标签及警示标签。 当事人辩称纸质版充装检查记录与网络充装平台“未来云管家”充装检查记录的数据不一致是因为“未来云管家”网络充装平台的计算机网络不稳定导致,并提交了当事人连续三个月的财务明细予以佐证,本局对此辩解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八条未按要求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裁量基准】(一)“只存在一项违法行为,且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2 台(套)以下或者气瓶数量 10 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