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黎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98KN99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产业孵化园三期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2
(2026)浙0782民初1324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
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高**,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麦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6-05-21
(2026)闽05民初16号
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蔡**,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妙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17
(2025)闽0504民初291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妙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蔡**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1
(2025)闽0504民初291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妙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蔡**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5
2025-08-05
(2025)闽0504民初291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妙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蔡**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5
2025-12-12
(2025)赣01执1056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135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89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运动营养食品貝善臣®钙铁锌驼乳蛋白粉、貝善臣®氨基酸无蔗糖驼乳蛋白粉、众御禄®牦牛奶营养粉、Territory™驼奶高钙营养粉和方便食品钰锋堂®驼奶高钙蛋白粉,产品名称中使用驼乳、驼奶、牦牛奶等文字,外包装突出使用鲜奶、骆驼或牦牛等实物图片,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驼奶、羊奶、牦牛奶等调制乳粉混淆,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钰锋堂®速溶黑咖啡,产品真实属性“咖啡固体饮料”位于左下角,字体明显小于产品名称,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的有关要求;其配料表标示使用的原料仅为“速溶咖啡粉”,但实际使用原料为“凯瑞玛®黑咖啡风味固体饮料”和低聚果糖,“凯瑞玛®黑咖啡风味固体饮料”的配料实际为阿拉卡比咖啡、麦芽糖浆,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添加的配料进行展开,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及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共召回Territory™驼奶高钙营养粉244罐、钰锋堂®驼奶高钙蛋白粉184罐,均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了销毁。 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1.以10.15元/罐的成本生产了2批次貝善臣®钙铁锌驼乳蛋白粉(1000g/罐)共543罐(生产批号为20251202的共入库290罐,留样3罐,送检5罐;生产批号为20260102的共入库237罐,留样3罐,送检5罐),以12元/罐的价格销售527罐,货值金额6516元,违法所得974.95元。2.以10.55元/罐的成本生产了2批次貝善臣®氨基酸无蔗糖驼乳蛋白粉(1000g/罐)共364罐(生产批号为20251102的共入库190罐,留样3罐,送检5罐;生产批号为20251202的共入库158罐,留样3罐,送检5罐),以12元/罐的价格销售348罐,货值金额4368元,违法所得504.6元。3.以10.6元/罐的成本生产了1批次众御禄®牦牛奶营养粉(净含量:1千克),生产批号为20260302共入库49罐,留样3罐,送检5罐,以11.3元/罐的价格销售41罐,货值金额553.7元,违法所得28.7元。4.以4.95元/罐的成本生产了1批次Territory™驼奶高钙营养粉(净含量600g),生产批号为20260102共入库332罐,留样3罐,送检5罐,以6元/罐的价格销售324罐。案发后共召回销毁244罐,货值金额1992元,违法所得84元。5.以4.5元/罐的成本生产了1批次钰锋堂®驼奶高钙蛋白粉(净含量350克),生产批号为20260102共入库240罐,留样3罐,送检5罐。以5元/罐的价格销售232罐。案发后共召回销毁184罐,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24元。6.以8.3元/罐的成本生产了4批次钰锋堂®速溶黑咖啡(净含量300g/罐)共828罐(生产批号为20241002的共入库110罐,留样3罐,送检5罐;生产批号为20251102的共入库147罐,留样3罐,送检5罐;生产批号为20221209的共入库147罐,留样3罐,送检5罐;生产批号为20260202的共入库392罐,留样3罐,送检5罐),以9元/罐的价格销售796罐。货值金额7452元,违法所得557.2元。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2081.7元,违法所得共计2173.45元。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73.45元; 2、处货值金额8.5倍罚款计187694.45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款共计189867.9元上缴国库。
187694.45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樟市监处罚﹝2025﹞98号
2025年8月16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桂花奇亚籽坚果藕粉(商标:众仁祥瑞、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0241012/20241012、包装规格:400克/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出具NO:SH2025061836《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霉菌;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50,M=10²;检验结果:70,1.3*10²,1.1*10²,70,50;检验依据:GB4789.15-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得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生产了一批次桂花奇亚籽坚果藕粉(商标:众仁祥瑞、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0241012/20241012、包装规格:400克/罐) 成品400罐,生产成本3.5元/罐。之后以3.8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桂花奇亚籽坚果藕粉货值金额1520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2025年9月2日各生产了一批次青蒿片(产品名称:青蒿片、产品类别: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配料表:碳酸钙、山梨糖醇、人参提取物(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青蒿提取物(1000mg/100g)、金银花提取物、蛹虫草提取物……)。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库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料库中的“青蒿提取物”并未开封,货位卡也没有领料记录。通过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给客户的两个批次青蒿片是样品,因不确定“青蒿提取物”是否能够添加所以并未添加“青蒿提取物”。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两批次青蒿片(20250802批号50瓶、20250902批号406瓶)456瓶,销售价格1.2元/瓶,货值金额547.2元。 2025年9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驼奶高钙营养粉(商标:Territory、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025-09-02/20250902、规格型号:600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江西省检验监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监测研究院检测,出具NO:WT25-070210065《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蛋白质,g/100g;标准指标:≥3.4(80%标签标示值);检验结果:1.47;检验依据:GB5009.5-2025(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备注:蛋白质标签明示值:4.2g/100g。检验项目:钠,mg/100g;标准指标:≤108(120%标签标示值);检验结果:148;检验依据:GB5009.91-2017(第三法);单项判定:不合格,备注:钠标签明示值:90mg/100g。得出检验结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蛋白质、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规定。 经查明,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一批次驼奶高钙营养粉(商标:Territory、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025-09-02/20250902、规格型号:600g)成品1279罐,生产成本4.2元/罐。之后以5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驼奶高钙营养粉货值金额6395元,违法所得1023.2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处罚款6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23.2元; 二、处罚款18000元。 综上所述,处罚没款合计79143.2元上缴国库。
18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3
樟市监处罚〔2025〕46号
2025年4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其于4月19日在快手网站平台购买的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叶黄素酯片,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的配料表里超范围添加叶黄素酯。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全程由该公司负责人邓黎军陪同,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库、外包材库、留样室、原辅料库,未发现漠汗驼?蓝莓叶黄素酯片的成品、半成品、包材和叶黄素酯原料。现场调取了该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批号2025040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批生产记录显示未添加原料叶黄素酯。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于 2025年5月26日立案调查。并指派王华平、廖裕恺两位同志依法展开调查。 2025年6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抖音店铺“臻逸保健品专营店”购买的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活性益生菌冻干粉即食型乳酸菌”,产品类型:其他方便食品,配料中添加“低聚半乳糖”,请求查处。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江西众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对该公司成品库、半成品库,未发现有“活性益生菌冻干粉即食型乳酸菌”其他方便食品成品、半成品,在该公司外包材库未发现有相关包材,在该公司原料库未发现有低聚半乳糖原料,未提供生产记录,在该公司留样室未发现有留样,该公司表示由于过证留样室留样已清理,该公司辨认我局提供的产品图片,确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上述两个涉嫌违法行为在同一个调查期间,我局遂并案调查。 案情现已查清,于2025年8月15日终结。
警告。 一、没收违法所得152.4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36500元; 综上,处罚没款共计36652.4元上缴国库。
365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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