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松枫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769463127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上海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4)豫0205民初30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豫0205民初30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4
(2024)豫0205民初12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6
2024-06-06
(2024)豫0205民初12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7
2024-04-25
(2024)苏0706民初2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铠晋机械有限公司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8
2023-10-27
买卖合同纠纷
许昌中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9
2023-09-1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10
2023-06-28
(2023)豫0205民初1338号
合同纠纷
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30
2023-10-17
(2023)豫1002民初734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许昌中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0
2022-07-26
(2022)豫0204民初1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市浩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20
2022-09-06
(2022)豫0204民初151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市浩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3-20
2022-08-11
(2022)豫0204民初1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市浩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9761.44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14
2020-07-10
(2020)豫0205执7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27
2019-05-29
(2019)豫0205民初2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97207.95元
民事案件
7
2018-11-29
2018-02-22
(2017)豫0205民初211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1-19
2017-12-13
(2017)豫0205民初21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8-22
2018-08-06
(2018)苏09民终2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5-12-11
2015-12-11
(2015)金行初字第59号
行政案由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禹市监处罚〔2026〕20号
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汴市监特设改函〔2026〕5号),该函中显示: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一)在用的蒸汽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监督检验(重大事故隐患);(二)叉车安全带缺失;(三)叉车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对市局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对市局反馈意见无异议,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函中问题属实。现场未能提供蒸汽管道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注册登记证书,叉车安全带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注册未检验的压力管道是于2025年7月申请的安装告知,安装后投入使用,该管道为蒸汽管道,主要为员工洗澡使用,偶尔工艺冲洗会用到管道内蒸汽冲刷设备。办完告知之后因各种原因包括厂内效益不好、经常停产未申请检验,因未检验导致注册登记手续未办理。2026年7月3日市局及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管道阀门开关在打开状态,管道有压力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于2026年7月4日将此管道断开法兰,停止使用。
再查,2026年7月3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并操作叉车正在挑包操作未使用叉车托盘,该行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中5.4.1安全操作规程(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后续提供该叉车效期的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7-07)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豫B00397(20),单位名称: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
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操作叉车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并办理注册登记,叉车驾驶人员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特种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36000元。
36000.00元
禹王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