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康和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梅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492GG68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县荒湖管理区厚街以北毫口大道1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3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具有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2.罚款5100元整。
51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