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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全美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全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EKYF1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螺丝港村十三组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4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从一流动送货车上以进价90元/盒(折合进价3元/卡)购进该批次标称的5号“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1盒,含30卡/60粒,规格为LR6-2B/1.5V,2粒/卡,标生产日期为2020-08,外包装盒标生产商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为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电池上有放大醒目的“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字样。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按每卡电池(2粒/卡)进行分散销售,售价5元/卡,共售出21卡/42粒,库存9卡/18粒未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池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及有效合同,故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7卡/14粒(有2卡/4粒已用于样品鉴定);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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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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