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思美科技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秋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4MA74K4F92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平洛镇平洛村街道社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二罚﹝2026﹞7号
违法事实:根据《关于长沙禄江广告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长税一稽协〔2025〕218号),2023年3月24日长沙禄江广告有限公司向康县思美科技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94307201-94307203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金额278712.87元,税额2787.13元,价税合计281500.00元,该发票委托方税务局稽查局已发送《证实虚开通知单》。经检查,确认该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发票并入账且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合同方面:开票方与受票方未签订相关合同。2.资金流方面:企业未实际支付该款项。3.发票流方面:发票由开票方邮寄至受票方。4.货物流方面:开票方未实际向受票方发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该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虚开的以上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2022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1500.00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73.50元(281500.00×25%×20%×50%)。国家税务总局康县税务局于2025年11月对上述发票已作出纳税调整,税款级滞纳金已完成入库。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资料二:协查函、入账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更正申报前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康县税务局调查核实情况及完税证明,由纳税人及康县税务局提供,用以证明企业收到发票并入账且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及补税情况。
该单位处以70000.00元的罚款
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