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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海裕鲜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长明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G0TTT75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84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52号
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84附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内陈列有待售的腌制肉制品:腌制猪心1.88kg、腌制猪蹄49.14kg、腌制排骨13.34kg、腌制腊肠45.30kg、腌制肉2.92kg、腌制大肠1.70kg、腌制筒子骨40.20kg、腌制猪肝14.60kg,上述腌制肉、副产品制品共计169.08kg。现场价格标签标示:腌制腊肠57.60元/kg、腊猪肝24元/kg、腊排骨46元/kg(其余品类销售价格不详)。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案腊肉制品原料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亦无法出示从事肉制品加工类所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水产及鲜肉销售的市场主体,成立于2025年10月14日。据当事人述称,从2025年12月至本机关检查之日,当事人从武汉起义门市场及公安县屠宰场两地以猪心16元/kg、猪蹄18元/kg、排骨27元/kg、香肠30元/kg、鲜猪肉16元/kg、大肠20元/kg、筒子骨14元/kg、猪肝5元/kg的价格购进新鲜猪肉及猪副产品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分多次将当天未售罄的新鲜猪肉及猪副产品在其经营场所进行腌制加工。腌制加工过程为将食盐均匀涂抹于新鲜猪肉及猪副产品表面,腌制15天左右将其进行晾晒风干,尔后陈列于经营场所待售(案涉产品销售单价分别为:腊肠57.60元/kg、腊猪肝24元/kg、腊排骨46元/kg,其余产品暂未定价)。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共售出案涉腊肠4.6kg,销售金额为264.96元,其余产品未被售出,剩余案涉腊肉制品因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被本机关依法扣押。 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案涉腊肉原料供货商的微信转账凭证、《湖北省畜禽产品溯源查询码》。经本机关向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证实当事人与供货方之间的购销交易真实存在,相关原料来源合法合规。为确定案涉腊肉、副产品制品的安全性,本机关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6年3月24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案涉腊猪肝、香肠进行食品检验。同年5月7日,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上述腊猪肝、香肠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WT20260142、WT20260143),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项目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类别编号为0404的“腌腊肉制品”,明确包含“腊肉制品”,该类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自行加工的腊肉及副产品在经营场所陈列销售,系商业化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制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行为,有别于普通农户采用民间传统工艺少量腌制供家庭自食自用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腊肉制品的生产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违法所得为126.96元。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依据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及现场查获的待售产品数量进行核算。经认定,待售案涉腊肉制品的销售价值(取平均值)共计6626元,故本案货值金额认定为6752.9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66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腊肉及副产品制品169.08kg; 2、没收违法所得126.96元,并处罚款30000元,合并30126.96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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