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中鸡镇秉怀农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秉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1MA705DRD02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鸡镇中鸡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6〕172号
1.2026年3月14日,当事人从靖边华伟塑业有限公司购进与《检验检测报告》(No:STD-260508-A030-3)同批次地膜(型号为700米 0.01mm/卷)300卷,每卷10kg,共计3000kg,购进单价为7.5元/kg,购进总价为22500元;
2.涉案地膜总量300卷,该批地膜的使用情况分为三部分:其一,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己承租的土地均覆盖了地膜,并且当事人提供了中鸡镇创业村委会的《证明》:当事人承包中鸡镇创业村土地593亩,使用靖边县华伟塑业有限公司地膜2630kg(263卷*10kg*70cm),执法人员认为符合当事人所说自己使用了263卷地膜的事实;其二,1卷用于抽样检测;其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废旧地膜兑换台账,农户呼二拉兑换地膜23卷(其中包含1卷用于备份样品留存),农户李增玉兑换地膜13卷;
3.根据《神木市关于加快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20270)》,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与神木市寅瑞盛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废旧地膜委托回收及加工协议书》,协议甲方为神木市寅瑞盛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本案当事人,协议期限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协议约定:甲方按照14100元/吨(14.1元/kg)标准,向乙方支付废旧地膜收购及加工费用;乙方按照收一兑一模式开展废旧地膜以旧换新置换业务,置换所需新地膜物资由乙方自行承担。业务模式为:当事人采购全新地膜,农户以自有废旧地膜按照收一兑一标准置换涉案新地膜;当事人收集农户交付的废旧地膜后移交神木市寅瑞盛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此申领对应的收购及代加工费用。截至调查终结日,当事人与神木市寅瑞盛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订立本年度书面合作协议,当事人在无当期书面协议约束的情况下,自行参照上一年度协议约定标准与运营模式,持续开展废旧地膜置换、回收经营活动。截至调查之日,神木市寅瑞盛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向当事人兑付废旧地膜收购及加工相关费用,当事人尚未实际取得对应款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尚未实际获取的资金不认定为违法所得,故本案用于与农户兑换的36卷农用地膜不予计算违法所得。
4.货值金额的计算分为两部分,其一是35卷地膜(和农户进行兑换)和1卷用于备份抽样留存(已兑换),每卷10kg,补贴单价(相当于销售价格)为14.1元/kg,货值金额为5076元;其二是用于抽检的1卷地膜,销售单价为100元,货值金额为100元。故货值金额总计为5176元。
5.违法所得由用于抽检的1卷地膜产生,进价为7.5元/kg,每卷10kg,共75元,销售单价为100元,故违法所得为25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处货值金额5176元的1.1倍罚款,罚款5693.6元。
5693.6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