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小刘肉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9MACXDWRT6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樊集乡卫生院隔壁万客隆超市内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203号
现查明:当事人新野县小刘肉食品店位于新野县万客隆购物中心店内,于2023年9月4日经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开办,未办理《河南省小食品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与新野县樊集万客隆购物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购物中心内鲜肉专柜经营肉类商品,于2026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附属条款,租赁干货柜台经营食品类干货至案发时间。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交易结算系统查实:2026年5月18日,投诉者在当事人店内以119.6元\KG价格购得无硫药百合0.135KG,消费16.20元,当事人将包装盒重量0.022Kg计入总价,当事人多收取2.63元;以19.80元\KG价格购得干桂圆0.118KG,消费2.30元,多收取0.44元;以90元\KG价格购得干香菇0.070KG,消费6.30元,多收取:1.98元,多收总计:5.05元。已确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个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属实。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4日,以0.56元/个的价格,购进干果盒共168个干果盒,总计:94.08元,现销售出67个,总计成本:37.52元。用于分装干调产品销售,由于没办法明示向顾客另收取费用,就把包装盒重量与盒内商品重量称重在一起计入总价来弥补包装盒的价钱。截止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共销售大片龙百合32单(案发后当事人整改时将无硫药百合更名为:大片龙牙百合)其中,销售金额795.10元,多收取消费者共17.49元;共销售干桂圆25单,销售金额138.60元,多收取消费者共10.89元, 干香菇干香菇5单,销售金额44.80元,多收取消费者9.9元。上述四类涉案商品,当事人多取消费者共计:43.96元。当事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属实。
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对盒装干货先行称重贴标过程中,将塑料包装盒的重量一并计入商品称重总重量,以此总重量印制标签、对外销售结算,未扣除包装物自重,标签未标注商品实际干货净含量。构成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并表示立即整改。
2.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仅为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新鲜蔬菜零售;店内将百合、草菇、干桂圆装入塑料盒,先行完成称重并粘贴定量标签后,摆放货架供顾客选购购买。百合、草菇、干桂圆属于干制食用农产品,不属于蔬菜类目。当事人实际经营的商品,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采取盒装散装形式销售上述干制食用农产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