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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瑞源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芳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E4HFXW1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东方大道282-1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查,2025年12月27日,当事人收到刘绪炎手机转账肥料款30650元,定购“金沃裕?”复合肥料(总养分≥53%)10吨,有手机转账凭证。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向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转款59500元肥料款,其中“金沃裕?”复合肥料(总养分≥53%)10吨,购进价2935元/吨,计29350元;“百谷王?”复合肥料(总养分≥49%)9吨,购进价3350元/吨,计30150元。2026年3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肥料通过物流拖回并将“金沃裕?”复合肥料(总养分≥53%)10吨直接配送至刘绪炎农资仓库,销售价122.6元/袋,共计销货款30650元,获利1300元。截止到2026年6月5日,刘绪炎将该批次不合格肥料10吨已经全部销售完,以零售为主,主要销给我市焦山河周边农户,无销售凭据,销售价格为130元/包,共计销货款32500元。该批次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为:正面:“金沃裕?”高塔熔体造粒复合肥料、N-P205-K20、总养分≥53%、25-10-18、净含量:40kg、备案号:HBFHFL2023-00553、含氯(低氯)、含缩二脲、执行标准:GB/T15063-2020、鄂XK13-001-00022、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王集工业区、邮编:431912、服务热线:0724-4892998;背面:产品介绍、适用方法及适用作物等。上述不合格“金沃裕?”复合肥料(总养分≥53%)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8日。 另查明,2026年5月6日,当事人向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购进“金沃裕?”(总养分≥40.0%、29-5-6)复合肥料3吨、“中国农资”(总养分≥40.%、28-5-7)复合肥料5吨及“金沃裕?”(总养分≥51%、26-10-15)复合肥料5吨,共计购货款33940元,其中“金沃裕?”(总养分≥40.0%、29-5-6)复合肥料3吨的购进价格为2230元/吨,计购货款6690元。同日,当事人通过物流公司将上述肥料13吨运至仓库,上述购货款有打款凭证及产品出库单(出库单:2202605060001)。截止到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将“金沃裕?”(总养分≥40.0%)复合肥料3吨已全部销售完,以零售为主,主要零售给我市东方街周边农户,无销货凭据,销售价94元/袋,计销货款7050元,获取利润360元。该批次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为:正面:“金沃裕?”高塔熔体造粒复合肥料、N-P205-K20、总养分≥40.0%、29-5-6、净含量:40kg、备案号:HBFHFL2022-01841、含氯(中氯)、含缩二脲、执行标准:GB/T15063-2020、鄂XK13-001-00022、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王集工业区、邮编:431912、服务热线:0724-4892998;背面:产品介绍、适用方法及适用作物等。上述不合格“金沃裕?”复合肥料(总养分≥40.0%)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金沃裕?”复合肥料(总养分≥53%)10吨的销货款为30650元,获利1300元;“金沃裕?”(总养分≥40.0%、29-5-6)复合肥料3吨的销货款为7050元,获利36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共计销货款为37700元,共获利166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列号212之减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或者单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60元; 2、处以罚款20000元;计罚没款21660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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