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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庆燕美容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庆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NC3W6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付畈大道7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52号
经查明,案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及价格为:1、“曲方净颜”赋颜净肤膜粉8盒,进价95.2元/盒;2、“曲方净颜”调膜液1瓶,进价27.2元/瓶;3、“曲方净颜”金玫瑰花卉水1瓶,进价51.2元/瓶;4、“曲方净颜”靓颜精华素1瓶,进价67.2元/瓶;5、“曲方净颜”黄金洗面奶1瓶,进价48.2元/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955.4元。 案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数量及价格为:1、“曲方净颜”时光透肌精华霜1瓶,进价97.2元/瓶;2、“曲方净颜”亮肤紧致奢养洁面乳1瓶,进价55.2元/瓶;3、“曲方净颜”美姿霜1瓶,进价88.2元/瓶;4、“碧蓝俏”紫玉兰隔离乳1瓶,进价30元/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270.6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案涉化妆品的进货凭证,价格系当事人网络查询及市场询价认定,系市场最低价,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局予以采信。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化妆品的进货凭证、销售和使用记录,无法查实案涉化妆品的进销货和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曲方净颜”赋颜净肤膜粉8盒、“曲方净颜”调膜液1瓶、“曲方净颜”金玫瑰花卉水1瓶、“曲方净颜”靓颜精华素1瓶、曲方净颜”黄金洗面奶1瓶,罚款5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曲方净颜”时光透肌精华霜1瓶、“曲方净颜”亮肤紧致奢养洁面乳1瓶、“曲方净颜”美姿霜1瓶、“碧蓝俏”紫玉兰隔离乳1瓶,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曲方净颜”赋颜净肤膜粉8盒、“曲方净颜”调膜液1瓶、“曲方净颜”金玫瑰花卉水1瓶、“曲方净颜”靓颜精华素1瓶、曲方净颜”黄金洗面奶1瓶、“曲方净颜”时光透肌精华霜1瓶、“曲方净颜”亮肤紧致奢养洁面乳1瓶、“曲方净颜”美姿霜1瓶、“碧蓝俏”紫玉兰隔离乳1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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