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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阳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广根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2MA0QPHHW3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百吉纳工业循环经济园区西日道卜产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右中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知道成品储藏库2冷库内存摆放的11种牛产品:袋装过期牛产品包含红肠3265.5Kg、牛脾5809.5Kg、YZN小货2960Kg、牛散带5043Kg、牛肺1814Kg、牛肉沫3035.5Kg,共计袋装21927.5Kg;箱装过期牛产品包含牛舌29Kg、牛鞭和金钱展6.5Kg、背骨16.5Kg、上脑24.5Kg、YZN小货866.5Kg,共计箱装943Kg。牛产品袋装和箱装共计22870.5Kg。上述牛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2024年,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牛产品超过保质期之后未对外进行销售,并未进行标示存放及未按规定处理。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牛产品进行标示存放及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应当责令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牛产品进行标示存放及时对上述牛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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