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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明梅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画注册资本: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3MA5PJERR3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栗木村19组(紫云洞景区);鹅塘镇丹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料,经过粗滤、精滤、反渗透、杀菌、储存、灌装、灯检、收缩套膜等工艺流程生产金窝垌包装饮用水,一共生产了500桶。2026年5月13日,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栗木村19组(紫云洞景区);鹅塘镇丹村的广西贺州明梅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仓库内待销售的金窝垌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信息如下:抽样单编号:SBJ25451103637532093,样品名称: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5月11日,规格型号:17.8L/桶,单价:40元/桶(含桶价格30元),抽样数量:7桶,备样量:1桶。该批次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5月11日)于2026年6月11日经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J-26-0669),检验结论为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实测值为16.65us/cm,标准指标≤10us/cm),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分析不合格原因为:1是装水的桶被顾客装过山泉水,我们回收桶之后没有清洗消毒到位;2是我们的反渗透膜设备老化、膜组件通透率下降,导致水中无机盐、离子去除不到位,造成电导率过高。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6日期间以批发价3.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493桶给批发商,剩余7桶以零售价40元/桶(含桶价格30元)销售给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上述批次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5月11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金窝垌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是1795.5元,成本价格是2.85元/桶,当事人获得利润是370.5元。 当事人提供了生产、销售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及时对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5月11日)进行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截图2张,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2026年6月11日抽样人员在广西贺州明梅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待销售的金窝垌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制作的抽样单1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张,现场拍摄的相片5张,证明涉案批次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5月11日)被抽样送检的事实; 4.由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26-0669)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5月11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1份、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资质认定证书》1份及附表2份、抽样人员蒋潇、韦江丽,检验员罗晓慧、莫秋云的资格证各1份,证明抽样任务来源、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6.2026年6月18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3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顺序号:SBJ26451103637531539)、《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6〕37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作出整改的事实; 7.2026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陈画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5月11日)并获利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广西贺州明梅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记录表》(2026年5月)、《检验原始记录》、《过程检验记录》、《水源检验(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记录表(臭氧浓度检测)》、《制水(关键控制点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成品销售记录》(生产日期:2026年5月)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批次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记录; 9.当事人提供的《广西贺州明梅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桶装水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金窝垌包装饮用水的单价; 10.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1份、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相片2张及向经销商发布召回公告的聊天截图5张、《检验报告》(No:SP-26-0710、No:SP-26-0858)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召回义务、积极整改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交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0.5元(大写:叁佰柒拾元伍角); 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370.5元(大写:陆仟三百柒拾元伍角),上缴国库。
6000.00元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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