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翠铭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C21BEF8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三胜街237号1幢904-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6〕4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与礼贤未来社区淳礼园小区的物业公司衢州绿城生活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负责对淳礼园小区内的33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每台电梯费用为3200元,合同期限自2025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9日,并于2026年7月10日续约1年。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对淳礼园小区9幢西单元东梯的1台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LCA、制造日期:2021年09月、设备代号:31101005520210806965、登记证编号:梯11浙HK03909(24)、上一次电梯检验时间:2025年12月22日)进行半月维保时,未按照要求对电梯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等项目开展检查。另查明,该台电梯每年3200元的费用包括每年固定的维保费用和平时突发的电梯维修费用,因此每次维保的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 2026年5月14日对电梯进行维保时,未按照规定检查电梯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等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