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于田县英巴格乡兴元供销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兴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226MAC75J6U8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英巴格乡派出所大门右侧第一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于市监处罚〔2026〕95号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注册登记,2014年4月开始从事食品经营,于2025年6月28日至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上总购进3种颜色的“藏***胶囊”16盒93粒,每粒购进价5元,共购进价465元,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该产品不正规,其商行不能售卖的情况下,每粒15元-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价872元,当事人以上3种颜色保健品放在店内抽屉里私底下销售,剩余36粒被于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有证据证明销售39粒,金额872元,(14名证人证言证明,每粒购买金额15元-25元不等价格)。该保健品没有购货清单,没有销售记录。公安部门查获3种颜色的“藏***胶囊”保健品每种颜色6粒,总共18粒样品送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认定以上3种颜色的“藏***胶囊”保健品含有禁止在食品种添加的药物“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添加“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的3种颜色“藏秘狼王胶囊”36粒保健品。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72元(捌佰柒拾贰元)。 四、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合计罚没款:10872元(壹万零捌佰柒拾贰元整)
10000.00元
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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