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上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开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611BG65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4号1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9
(2022)渝0192民初9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德本包装有限公司
曹**,重庆市上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15
(2022)渝0192民初9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德本包装有限公司
曹**,重庆市上升食品有限公司
更正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2-11-17
(2022)渝0192民初9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德本包装有限公司
曹**,重庆市上升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9
2023-01-10
(2022)渝0192民初9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德本包装有限公司与曹**,重庆市上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226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食品。??涉案产品名称为土豆粉(湿粉条);规格为180克/袋;配料为马铃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饮用水、食用盐、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微晶纤维素、硫酸铝铵、乳酸、食用香精;执行标准为GB2713-2015,生产许可编号为SC11850010837082,生产日期为2026/3/7,保质期为常温120天,标称生产者为重庆市上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4号1栋。??上述涉案产品系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9日在宁波市鄞州邱隘民辉生鲜超市抽样送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标准,经检测,涉案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0.132g/kg,而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但当事人予以否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均怀疑存在配料带入的可能性。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对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使用的所有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2026年6月7日生产的土豆粉产品进行了抽检送检,均未检出食品添加剂苯甲酸。2026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生产批号为2026/3/7和2026/3/8的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批号为2026年3月7日的涉案产品同样检出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后在当事人股东提醒下,总经理曹洪春回忆起在生产涉案产品时使用了无锡江大百泰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推荐的食品添加剂样品(样品名称为“复配防腐剂(面包、糕点专用)”,数量300克,已全部用于涉案批次产品,无留样),对于该业务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曹洪春表示已无从知晓,无法溯源核实该样品的确切成分。这表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所使用的上述食品添加剂样品极有可能含有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同时,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样品也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查,该批涉案产品共计生产100件计10000袋(规格为180克/袋),单价为0.5元/袋,货值金额为500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成本费用支出的相关证据,依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涉案产品支出款项不予扣除,其违法所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0。
5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