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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宝泉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剑英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MA49ABF61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都市陆城陆逊大道双创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93号
现查明,当事人拥有叉车1台,车牌:场内鄂E·05647,设备名称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500kg;产品编号:C19035617563;自重:4756kg;制造许可证号:TS2510A12-2022;制造日期:201910;特种设备代码:51104205002021030178;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该叉车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书编号为车11鄂E03194(21),当事人提交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5年12月12日出具的叉车定期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04ND120256756),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10月。截止2026年8月11日本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翁文贤)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该叉车开展作业,且操作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翁文贤无证操作、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当事人未开展安全教育,亦未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遵守特种设备操作规定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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